- · 财经理论研究版面费是多[10/07]
- · 《财经理论研究》投稿方[10/07]
【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六】巫和懋等:(3)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中新经纬9月26日电 题:如何理解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措施? 我们认为, 对于剥削性滥用行为,最适的监管政策不是对平台企业的运营结构(双重模式
中新经纬9月26日电 题:如何理解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措施?
我们认为,对于剥削性滥用行为,最适的监管政策不是对平台企业的运营结构(双重模式)予以禁止,而是应该对平台企业可能采用的垄断行为加以限制和监督。
推动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不但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还应详实评估出台的监管工具将如何影响平台企业、相关厂商和消费者的福利。在本文中,通过分析前面所列举的脸书的模仿抄袭行为以及谷歌的自我优待行为,我们可以找到最能平衡对待社会各类经济主体福祉的反垄断监管政策。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法律上通常分为两类:剥削性滥用与排他性滥用。前者指的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占为己有;后者则指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甚至直接将其排除出市场交易之外。
刘航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针对平台企业的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监管这类剥削性垄断行为?目前存在两种监管方式:一是针对平台企业运营模式的监管,考虑禁止平台企业采用既运营平台市场(marketplace)帮助第三方卖家撮合交易,同时又提供自家商品的“双重模式(dualmode)”,一旦禁止双重模式,平台企业只能在运营平台与提供自家商品间二者选一,自然就不会存在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二是针对平台企业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直接加以规制:在允许双重模式运营下,直接限制平台企业模仿抄袭第三方卖家创新产品或者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第一种监管方式属于结构救济,第二种方式则属于行为救济。
首先,平台企业有可能选择不再运营平台市场,而只专注销售自家产品,但是这样会损害平台市场的信息功能,社会福利也会受损。平台市场能够起到以下四方面功能:(1)克服了信息障碍,能够让消费者得知第三方卖家的创新产品;(2)提供了自律环境,维持了市场秩序,让第三方卖家可以找到需求方;(3)吸引了众多卖家,卖家间的竞争促使价格下降,也让消费者实现“一站式消费(one-stopshopping)”,降低了搜寻成本;(4)促进了厂商创新,因为交易流量增加后,创新厂商愿意提高进行产品研发的投资,从而增进了消费者福利。一旦平台企业决定不运营平台而只销售自家产品,上述平台市场的四类功能便不再存在。
需要强调的是,现有反垄断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平台企业的信息优势,并且在政策制定上表现出一定的弹性。例如,《反垄断法(2022修正)》在“垄断协议”的判定方面,平台企业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是“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便可以不被认定为存在垄断行为。再如,对于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考量因素”,《反垄断法(2022修正)》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都强调了经营者集中对于“市场进入”“技术进步”以及“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等因素的影响。
一、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文章来源:《财经理论研究》 网址: http://www.cjllyjzzs.cn/zonghexinwen/2022/0927/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