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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六】巫和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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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 巫和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二、如何利用信息经济学分析针对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措施? 在《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思考如何对平台经济实施监管?(承泽观察:
作者 巫和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二、如何利用信息经济学分析针对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措施?
在《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思考如何对平台经济实施监管?(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四)》一文中,我们强调了平台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与规模经济,这导致平台市场的垄断结构以及平台企业的信息优势:规模经济以及由此产生的垄断性市场结构使得监管部门对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尤为关注;信息不对称以及平台企业的信息优势促使我们尝试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思考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措施之实施。本文利用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架构探讨如何监管平台企业三类典型的垄断行为。针对这三类典型的垄断行为设计出合理的反垄断监管措施,将能促进中国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
导语:平台企业天然具有的信息优势使得监管部门在推动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措施时面临相当的挑战,因此需要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重新审视针对平台企业三类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政策的设计与实施。本文利用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来帮助理解中国对平台经济所采用的反垄断监管体系与各种措施的实施路径。
我们在上文以及在《【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十二】互联网公司“垄断”特性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一文中讨论过,平台企业的兴起必然伴随着规模经济,平台经济也因此经常表现出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但是垄断结构并不必然产生垄断行为。同时,平台经济中存在着制约平台企业行为的各类因素,诸如同行业的竞争、跨行业的竞争、平台市场结构形成的内在诱因都使得平台企业未必一定损害社会福利,而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充分发挥其功用,不但提升厂商销量,也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四、结语
【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三】杨明:算法推荐与平台责任
【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四】巫和懋等:如何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思考对平台经济实施监管?
三、从信息经济学视角思考平台经济中“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的监管措施
其次,最可能发生的情形是平台企业选择运行平台市场同时销售自家产品,在这种双重模式下,平台企业不再进行自我优待与抄袭模仿行为,这相当于第一种监管方式。此时,平台企业提供自家产品,可以降低价格并提高交易量,创新厂商会有激励进行产品研发,消费者、普通厂商、创新厂商和平台企业各方面的福利均得到了保障。
责任编辑:宋亚芬
首先,对于“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在平台经济中最典型的现象是同一行业的横向兼并行为。比如,滴滴和快的合并、美团并购大众点评,等等。这类横向兼并确实可能造成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大幅提升,从而导致市场竞争程度的下降。但同时,横向兼并也会使得更多的用户聚集到同一个在线市场上,通过提高网络效应进而增进总体的福利水平。因此,对于平台经济中因并购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也应尽量慎重。
其次,对于“垄断协议”在平台经济中的表现,目前讨论较多的是“轴辐协议”和“算法合谋”。对于轴辐协议,在平台经济视域下具体指的是“以平台经营者为轴心,平台内经营者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更加容易实施”,监管机构判定平台企业通过“轴辐协议”组织合谋时所面临的一个明显难题是,如何区分这类“协议”究竟是平台企业治理在线市场的一种合理手段,还是将之视为一种违法的合谋行为?由于平台企业在经营层面上表现出的“企业—市场”二元性,使其天然拥有对自己所搭建的在线市场进行运营和管理的动机。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平台企业利用自身掌握的海量数据,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营销加以适度的干预理应视作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在判定是否应将之视为一种垄断行为时,应该把这种信息因素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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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平台企业另一个选择是只运营平台而不卖自家产品,但是因为缺少了平台企业的产品供给,从而削弱了市场竞争,导致价格的上升以及交易量的下降,这一情况可能进一步削减产品创新方面的投资,消费者的福利也会因此而受损。
文章来源:《财经理论研究》 网址: http://www.cjllyjzzs.cn/zonghexinwen/2022/0927/662.html